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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程(修訂)
發布時間:2017-05-22     閱讀次數:1082      發布作者:

                                                           濟南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
                                      關于印發修訂后的《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程》的通知

                                                               濟建質安站字〔2017〕16號

      市站各科室,各縣、區(分)站,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利用有效監督資源,提高監管效能,解決新建工程逐年遞增與監督資源短缺的現實問題,在確保工程質量水平穩步提升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及規章,進一步精簡質量監督工作內容,修訂了《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程》的相關內容,現將修訂后的《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 
                                                                                                                      2017年4月5日

                                                        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程(修訂)
1 總 則
1.1 為了加強我市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行為,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程。
1.2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均應遵守本規程。
2 基本規定
2.1 監督工作范圍
1 監督工作的范圍,包括按國家法定建設程序報監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不包括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住宅、軍事建設工程,亦不包括未辦理監督注冊手續及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違法違規工程。
2 監督機構對建筑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的時間跨度:自受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開始,至出具質量監督報告終止。
3 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故中止施工的,監督機構應當責成建設單位提交中止施工報告,中止施工期間,暫停對工程履行質量監督職責。
2.2 監督工作依據
1 適用于工程質量監督的國家及本省市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
2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所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特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3 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批準的勘察、設計文件。
4 與工程質量相關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
5 監督機構制定的監督工作方案。
2.3 監督工作內容
1 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 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3 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4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5 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6 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7 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8 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2.4 監督工作模式
1 在工程施工階段,對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分部工程的監督取消節點到位式監督檢查,突出過程管控,采用施工過程隨機抽查的監督模式。
2 在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采用注重竣工前監督抽查,加強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的模式。
3 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及實際工作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質量檢查。
2.5 監督抽查內容及基本方法
1 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
質量行為監督抽查的基本方法是:通過詢問現場相關人員、查閱相關行為資料,從中發現質量行為方面的問題,另外還要結合現場質量控制的實際效果,對質量行為資料及參建各方項目負責人及相關關鍵崗位人員履職履責情況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印證。
2 工程實體質量
(1)質量控制資料抽查。對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試驗檢測等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保證資料應重點檢查;對施工記錄、驗收記錄等過程管理資料,在總體檢查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基礎上,應隨機抽取部分合格證、試驗報告、記錄等,按照時間、工序等邏輯關系進行對應性檢查,以驗證其真實性。
(2)觀感抽查。通過觀察、觸摸,結合錘敲、尺量等簡易手段,對工程實體進行系統、直觀的檢查,必要時可進行微破損驗證性檢查。
(3)儀器抽測。采用相應儀器設備,對鋼筋保護層、混凝土強度、承重砌體砂漿強度、現澆板厚度等涉及主體結構安全的項目及電氣絕緣電阻、漏電保護等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項目進行抽測。
(4)現場質量保證條件抽查。抽查工程實體中留置的同條件試件數量、養護條件、標識情況、保護措施及標養室的建立和運行情況;現場各類原材料的存放及進場驗收情況;加工區成品半成品材料的制作、分類和驗收情況。
(5)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比對性復核。在住宅工程竣工前監督和竣工驗收監督時,各抽取不低于總戶數5%的比例,對滲漏、裂縫、室內空間尺寸偏差等項目分戶驗收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抽查復核。
3 監督抽測
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抽測;監督科室應按工程項目建立《工程項目監督抽測登記臺帳》(附件一),并及時對監督抽測情況進行記錄存檔。
2.6 監督抽查操作步驟
到現場履行監督抽查職責的監督人員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且不得少于2人。監督人員應按以下步驟實施檢查:
1 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實施監督抽查。
2 分別形成各項抽查內容的質量監督記錄,質量監督記錄相關內容及處理意見、人員簽字、抽查日期等應齊全完整。
3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作出監督處理決定并下達相關監督文書。監督處理決定包含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整改、責令鑒定檢測、項目經理記分處理、不良行為登記公示、對責任單位及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理等,各項監督文書的程序、內容、結論、簽字等應齊全完整。
4 監督人員應及時將各施工階段巡查情況及時上傳或錄入監督系統。
2.7 差別化監督
1 鼓勵工程質量創先創優,對工程質量實際控制效果好的工程,可采取減少日常抽查監督頻次等差別化監督措施。
2 強化懲戒約束機制,對不按規定落實質量責任、工程質量實際控制效果差的工程,除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處理外,應采取加大日常抽查監督頻次的差別化監督措施。
2.8 分段驗收工程的監督抽查
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實施分段驗收的,建設、監理及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建設初期,確定分段驗收計劃,并形成書面文件上報監督機構;一般情況下,主體結構每次分段驗收不宜少于15層;監督機構應結合分段驗收計劃進行監督抽查并確保在工程分段驗收合格前完成規定的抽查內容。
2.9 評優評獎工程的監督抽查
1 對于申報優質結構工程的評審工作,應按照濟南市相關評審標準及程序進行。
2 對于竣工驗收評價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工程各方主體提交驗收報告的同時應提交《觀感質量檢驗評定記錄》,監督機構應對各方主體的驗收評價情況進行復核并上報質量協會進行評審。
3 監督準備
3.1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均應在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手續。監督機構對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手續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后予以登記,將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和報監資料審查表、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存入工程監督檔案內。
3.2 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結構、特點,選派監督人員負責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監督人員應制訂符合工程特點的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和質量監督交底告知書。質量監督交底告知應重點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監督等情況予以明確。
3.3 監督機構在項目辦理完質量監督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到達現場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進行監督告知,監督告知時,建設、監理及施工單位三方主體的項目負責人均應到場。質量監督交底告知書送達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各責任主體的相關質量管理人員進行通告,并應形成記錄。
3.4 監督機構在交底告知時應審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執業人員資格、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建立情況、設計交底情況,查閱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等資料并了解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
4 地基與基礎監督
4.1 對包含樁基或復合地基分部分項工程,工程各方應提前5個工作日上報經審查齊全的樁基或復合地基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并告知驗收時間和地點,監督機構提前審查質量控制資料并同步監督驗收過程。監督機構對樁基及復合地基的監督抽查程序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提前對資料中樁基承載力、樁身完整性、樁位偏差、樁頂標高、樁端持力層勘探、鋼筋復驗報告、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隱蔽驗收記錄等主要內容進行審查。
2 在實施各方質量驗收的現場監督時,監督機構應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驗收組織形式、參驗人員的資格及執行驗收標準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驗收人員到位情況形成記錄。
3 實體質量監督抽查主要內容包括樁位偏差、樁頂標高、樁徑、樁頭完整性、樁頭鋼筋的錨固長度等。
4 收到工程各方責任主體提交的驗收資料后監督機構應重點對驗收報告內容、結論及人員簽章進行審查。
4.2 監督機構在工程基礎施工過程中,應對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及工程質量實施動態監督抽查,并在基礎分部通過各方檢查驗收前完成以下抽查內容:
1 各方責任主體關鍵崗位人員的到崗履職情況;
2 基礎外圍防水層施工質量、回填土過篩情況及分層施工情況;
3 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
4 作業層施工情況:縱向受力鋼筋接頭面積百分率、鋼筋接頭的連接質量、箍筋設置、模板的規格和尺寸、后澆帶部位模板及支架;
5 工程實體質量:現澆結構混凝土外觀質量;施工縫的留置;地下室外墻防水套管、預留洞口位置及尺寸;總等電位箱處鍍鋅扁鋼數量及規格;金屬管道穿過建筑物外墻位置處總等電位扁鋼預留;電氣導管的敷設及壁厚;
6 監督儀器檢測:在到達齡期的基礎結構樓層內隨機抽取一層進行混凝土構件強度的儀器檢測:采用混凝土回彈儀抽測兩件豎向構件(剪力墻或柱);當基礎結構中同時包含剪力墻和框柱且混凝土標號不一致時,應各抽取兩件進行檢測;檢測時每構件回彈兩個測區,取最小值為混凝土強度推定值。
監督人員在觀感檢查過程中發現混凝土構件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或對質量有懷疑時,應對存在問題部位進行回彈檢測。
經監督回彈檢測,混凝土強度推定值小于設計強度標準值95%的,應責令進行鑒定檢測。
7 根據《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構配件進行監督抽測。
4.3 地基基礎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
2 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驗收合格;
3 質量控制資料完整;
4 有關結構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結果均符合相應規定;
5 監督機構抽查發現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6 主體結構施工至1/3前完成地基基礎施工的各項內容(包括基礎外圍防水及回填施工),否則不得進行后序施工。
4.4 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經各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后,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驗收報告及質量控制資料報送監督機構審查。監督機構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 驗收報告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驗收報告填寫準確完整,不得隨意涂改,各參建單位及人員簽字、蓋章應齊全有效,嚴禁人員代簽字;
2 技術資料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要材料的復驗報告和施工檢驗報告、施工記錄及隱蔽驗收記錄、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等;審查發現的問題應以技術資料問題整改通知書形式下達給相關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復查。
4.5 監督機構審查驗收報告及質量控制資料符合要求后應對驗收報告進行歸檔保存并及時將基礎驗收情況在監督系統內進行登記。
4.6 未按規定上報基礎分部驗收報告及質量控制資料的,監督機構應及時采取現場督辦等有效措施;對各方不能提供有效資料現場已擅自隱蔽的,監督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工程實體及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監督處理意見。
5 主體結構監督
5.1 監督機構在工程主體施工過程中,應對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及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抽查。在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完成并在主體分部通過各方檢查驗收之前,應完成以下抽查內容:
1 各方責任主體關鍵崗位人員的到崗履職情況。
2 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
3 作業層施工情況:結構操作面模板安裝質量、鋼筋配置情況、鋼筋連接及安裝質量,抽測縱向受力鋼筋及箍筋直徑。
4 工程實體質量:現澆結構外觀、砌體結構抗震構造及抗裂構造、磚砌體組砌方法及轉角處的砌筑質量、砌體灰縫及拉結筋設置情況、鋼結構焊縫質量及永久性螺栓的緊固連接質量、給排水及采暖工程穿墻穿樓板的管道預留孔洞位置、電氣工程的管道間及強弱電間預留預埋位置、衛生間局部等電位裝置。
5 儀器抽測:在到達齡期的主體結構樓層內隨機抽取一層進行混凝土(砂漿)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及現澆板厚度的儀器檢測:
(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采用鋼筋探測儀抽測三件現澆板,每件現澆板檢測六根相鄰的負彎矩鋼筋(雙層雙向鋼筋檢測上排筋);當有懸挑板類構件時,應另抽測兩件懸挑板;
(2)混凝土強度檢測:采用混凝土回彈儀抽測兩件豎向構件(剪力墻或柱);當主體結構同時包含剪力墻和框柱,且混凝土標號不一致時,應各抽取兩件進行檢測;檢測時每構件回彈兩個測區,取最小值為混凝土強度推定值。
監督人員在觀感檢查過程中發現混凝土構件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或對質量有懷疑時,應對存在問題部位進行回彈檢測。
經監督回彈檢測,混凝土強度推定值小于設計強度標準值95%的,應責令進行鑒定檢測。
(3)砂漿強度檢測:磚混結構抽查2道承重墻對砂漿強度進行回彈法強度檢測。
(4)現澆板厚度檢測:采用混凝土厚度探測儀或鉆孔方式抽測兩件現澆板。
6 對住宅工程結構分戶驗收數據進行比對性復核:在儀器檢測層內隨機抽取兩個房間(客廳、臥室)對相應部位標識的結構凈高、凈距進行實測實量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戶驗收監督抽測記錄,檢測點數總和的符合率90%及其以上為符合要求,各分項合格率達不到90%或存在超規范1.5倍允許偏差點,應責令工程質量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重新組織相關驗收,監督機構應根據重新驗收及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7 根據《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構配件進行監督抽測。
5.2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含分段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
2 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驗收合格;
3 質量控制資料完整;
4 有關結構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結果均符合相應規定;
5 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結構實體檢驗報告;
6 監督機構抽查發現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7 法律、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5.3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經各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后即可進行后續施工,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驗收報告及質量控制資料報送監督機構審查。監督機構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 驗收報告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驗收報告填寫準確完整,不得隨意涂改,各參建單位及人員簽字、蓋章應齊全有效,嚴禁人員代簽字。
2 技術資料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要材料的復驗報告和施工檢驗報告、施工記錄及隱蔽驗收記錄、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等;審查發現的問題應以技術資料問題整改通知書形式下達給相關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復查。
5.4 監督機構審查驗收報告及質量控制資料符合要求后應及時將主體驗收情況在監督系統內進行登記。
5.5 未按規定不及時上報主體分部驗收資料及質量控制資料的,監督機構應及時采取現場督辦等有效措施;對各方不能提供有效資料現場已擅自隱蔽的,監督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工程實體及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監督處理意見。
6 裝飾裝修監督
6.1 在工程裝飾裝修施工階段,為強化對裂縫、滲漏等質量常見問題的治理措施,全面實施“樣板引路”制度,即在主體施工階段或工程展開裝飾裝修大規模施工前必須完成裝飾安裝樣板間(段)施工并實施監督抽查。
6.2 樣板間(段)應在一個單位工程的同一樓層內按戶型分別實施。住宅工程樣板間設在二層或二層以上,選擇至少一個標準戶型;公建工程樣板間(段)設在二層或二層以上有代表性的衛生間、房間至少各一間。
6.3 樣板間(段)應包含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項工程的主要內容,宜在同一個單位工程內實施。住宅工程樣板間設在二層或二層以上,選擇至少一個標準戶型;公建工程樣板間(段)設在二層或二層以上有代表性的衛生間、房間至少各一間;外墻外保溫樣板應設置在山墻與外縱墻的轉角部位,面積不得小于20m2,且應至少包含外窗洞口、外墻挑出構件各一處,同一工程項目(標段)采用多個外墻保溫系統的,應分別制作。
6.4 裝飾安裝樣板間(段)監督抽查內容包括:
1 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包含的各個子分部按照設計文件施工的情況;
2 涉水房間墻地面防水施工質量,包括防水層厚度、墻面上翻高度、門口外延長度、蓄水試驗效果等;
3 外墻基層處理及保溫材料粘貼固定情況;
4 初裝飾廚衛間及陽臺的箱線盒、地漏、管道、暖氣片等應結合裝飾做法進行預留預埋;
5 給排水、暖通、強電、弱電、局部等電位等按設計及規范要求施工的情況;
6 對涉及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構配件的監督抽測;
7 對實施初裝飾的住宅工程,執行和落實《濟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裝修驗收規程》情況;
8 對規范規定需要復驗的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構配件進行監督抽測。
7 竣工前監督
7.1 工程竣工且監理單位竣工預驗收合格后,參建各方應及時將《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方案》(附件二)和檢查合格的竣工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報送監督機構審查;監督機構應對竣工驗收方案和質量控制資料嚴格審查,對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內容應及時責令整改??⒐を炇辗桨笇彶橹攸c包括:
1 驗收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資格。包括參建單位名稱、驗收人員姓名、從事專業、執業資格、聯系方式等;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
2 竣工驗收組織形式及驗收人員分組情況。包括驗收組分組情況、組長設立、人員分工及驗收項目等;
3 竣工驗收程序。包括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勘察、監理、施工單位對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的操作程序。
7.2 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方案》和竣工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到場實施竣工前監督抽查??⒐で氨O督抽查主要內容包括:
1 結合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點對屋面滲漏、外墻滲漏、外窗滲漏、涉水房間滲漏、墻地面空鼓開裂、房間尺寸偏差、門窗、給水系統、采暖系統、配電系統、太陽能系統按照圖紙及規范標準施工情況進行檢查。
2 在對住宅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竣工前監督抽查時,監督人員應應按照抽查比例對抽取的戶數、房號進行詳實記錄,并對抽取戶的分戶驗收情況進行實體質量抽檢。抽檢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
(1)涉及使用安全功能的防護欄桿、安全玻璃等;
(2)防水工程質量并應對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進行蓄水檢驗;
(3)墻面、地面及頂棚施工質量;
(4)門窗安裝及細部工程質量;
(5)暖通及給排水系統安裝質量;
(6)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7)戶內凈高、凈距實測實量;
(8)分戶驗收文件中要求查驗的其他內容。
3 竣工前監督抽查時,監督人員應對工程實體進行儀器抽測,抽測部位應與上條抽取戶對應,抽測內容主要包括漏電保護器測試及電氣絕緣電阻測試,抽測數量宜根據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間數量確定,且不應少于4個回路;電氣絕緣電阻測試的同時,應對管線積水和電線接頭質量進行抽查,抽查數量不應少于2個回路。
4 竣工工程技術資料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與圖紙不符的重大變更重新進行圖紙審查的情況;
(2)各分部工程的材料復驗報告、施工檢測報告、施工及隱蔽驗收記錄均應齊全有序、真實有效;
(3)重點審查沉降觀測、幕墻、建筑節能、防水、弱電檢測及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等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
7.3 工程存在以下情形的,各方主體單位不得進入竣工驗收程序:
1 對監督機構檢查過程中提出的工程存在未按設計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明顯的質量缺陷及影響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逾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2 參建各方違規違法行為已移送執法機關處理,尚未完結的;
3 質量控制資料及有關安全、節能、環保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不完整的。
7.4 監督機構在竣工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各方責任主體存在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監督人員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形進行處理,并對其行為記入企業信用管理評價。
8 竣工驗收監督
8.1 竣工前監督檢查符合要求后,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嚴格組織各方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 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 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 有完整的質量管理資料。
6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 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8 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2 工程參建各方組織竣工驗收后及時將《竣工驗收意見》(附件三)報監督機構審查,監督機構應在參建各方出具正式竣工驗收報告之前對竣工驗收執行標準的情況對照工程實體質量進行對比性監督抽查。抽查模式以觀感檢查為主,重點對影響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項目進行抽查。
竣工驗收監督抽查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的明顯的質量缺陷及影響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必須要求參建各方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須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8.3 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會同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形成完整的竣工驗收報告并報送監督機構審查存檔。監督機構審查竣工驗收報告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 建設單位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
2 施工單位出具的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內容的證明文件;
3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4 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5 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6 竣工驗收的明確結論。
9 監督報告
9.1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5日內,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1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由責任監督員根據監督實際情況進行編寫,相關監督人員簽字,簽字應為手寫,不得代簽。
2 監督機構向備案機關移交監督報告前應加蓋監督機構專用章。
9.2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參建五方責任主體、法人及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
3 質量監督實施監督起止日期;
4 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執行的抽查情況及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5 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情況及存在問題整改情況;
6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7 竣工驗收監督意見;
8 其它按規定應記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事項;
9 監督人員、審核人、經辦人簽字。
10 監督檔案
10.1 質量監督檔案工作應由主管監督工程師負責,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主管監督工程師對受監工程的監督檔案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專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10.2 監督檔案收集整理應與工程的實際進度相吻合,并應反映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和問題處理情況。
10.3 監督檔案主要包含基本建設手續分冊、基礎分冊、主體分冊、竣工分冊、驗評分冊五個分冊。各分冊內容包括:
(一)基本建設手續分冊
1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及附件
2 山東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證書
3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提交資料審查表
4 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5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及備案書
6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
7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8 法人授權書、項目負責人承諾書
9 其他文件
(二)基礎分冊
1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方案
2 工程質量監督交底告知書
3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記錄
4 行為檢查記錄表
5 建筑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
6 建筑工程(局部)暫停施工通知書
7 復工通知書
8 監督儀器抽測記錄表及附件
9 濟南市建筑工程監督抽樣抽測單及復試報告
10 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整改通知書
11 整改報告及附件
12 地基與基礎工程驗收報告及附件
(三)主體分冊
1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記錄
2 行為檢查記錄表
3 建筑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
4 建筑工程(局部)暫停施工通知書
5 復工通知書
6 監督儀器抽測記錄表及附件
7 濟南市建筑工程監督抽樣抽測單及復試報告
8 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整改通知書
9 整改報告及附件
10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報告及附件
(四)竣工分冊
1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記錄
2 行為檢查記錄表
3 建筑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
4 建筑工程(局部)暫停施工通知書
5 復工通知書
6 監督儀器抽測記錄表及附件
7 濟南市建筑工程監督抽樣抽測單及復試報告
8 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整改通知書
9 工程質量整改報告及附件
10 工程竣工驗收方案
11 竣工驗收意見(土建組/安裝組/資料組)
12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附件
13 建筑工程監督報告
(五)驗評分冊
1 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2 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3 地基與基礎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4 基礎分部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5 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6 主體結構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7 主體結構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8 主體分部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9 工程竣工驗收方案
10 竣工驗收意見(土建/安裝/資料組)
11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12 工程竣工報告(施工單位)
13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單位)
14 工程質量檢查報告(設計單位)
15 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勘察單位)
16 竣工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17 竣工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18 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9 單位工程觀感質量評定表(施工單位)
20 其他文件資料
10.4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整理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建設工程應按單位工程建立質量監督檔案,監督檔案編號與監督注冊號一致;
2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封面中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應按監督登記表中的申報名稱(全稱)進行填寫;工程質量等級、封擋時間待工程監督實施完成后填寫,存檔編號由存檔科室統一編寫
3 歸檔文件應為原件。文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文件字跡清楚、簽字蓋章手續完備;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規格宜為A4幅面(297mm×210mm);文字材料必須進行裝訂,裝訂按檔案目錄分冊進行。
10.5 工程申報竣工驗收監督抽查時,監督科室應將工程監督檔案按要求整理完畢后一同上報業務管理科。
10.6 業務管理科室應對審查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檔案進行編號,并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歸檔臺賬,及時將檔案歸入檔案室,檔案室應符合檔案存放、保管的要求。
10.7 已歸檔的監督檔案需借閱時,須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外單位人員需要借閱、復制監督檔案的,須經站領導批準,并在綜合科辦理相關手續。借閱中不得涂改、抽取、拆散、撕毀監督檔案資料。
10.8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保管期限符合以下規定:
1 國家及山東省重大工程、重點工程、特殊工程和標志性工程、特大工程長期保存。
2 大型工程保存十年。
3 一般中小型工程保存五年。
11 附 則
11.1 本規程自2017年4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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